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22民初6600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安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滨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北关加油站对过。统一社会代码:9137112273372043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滨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4元,减半收取计141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