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

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25925号 原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