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能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贵州能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贵州鑫瀚威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03财保99号
申请人贵州能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罗太刚。
委托代理人唐歆、***,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鑫瀚威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七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1年1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贵州能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鑫瀚威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0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5万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鑫瀚威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当事人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续封申请书。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