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2民初1021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华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东路48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95286224U。
法定代表人:黄**林。
被申请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该改造项目B南1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14373423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华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华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