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贵州华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102民初1021号
原告:贵州华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南明区沙
冲东路48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95286224U。
法定代表人:黄**林,公司执行董事,身份证号
512923197408282177。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卢欣,贵州言闻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南明区
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B南13栋,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520100714373423J。
法定代表人:肖春红,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证号
520103196802060413。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帅,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华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华
森公司)诉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
前简称宏益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
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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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欣、被告宏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
向原告履行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200000元,并以200000
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支付原告从2020年10月30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2、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损失费。事实及理由:被告于
2020年4月30日开具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给原告,票号为:
0010006227476800,金额为2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0
月?30日,依据汇票相关规定,原告提前于2020年10月21日在原告开户行提示被告付款并办理了托收手续,但被告却于2020
年?10月30日回复原告拒不付款。原告认为汇票到期前,原告按照相关手续规定办理了提示付款及汇票托收手续,且多次催促被告给付汇票金额,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被告宏益公司辩称:保全费、担保损失费不是诉讼必要费用,不应当要求被告承担;其他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0010006227476800,付款人为宏益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收款人为华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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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山东路支行,汇票到期日
为?2020年10月30日。承兑信息载明“出票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已付款。”2020年10月21日,原告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山东路支行办理托收,承兑银行告知承兑人拒绝付款。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承兑汇票、托收凭证、拒绝付款理由书等证据证明,经原、被告在庭审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华森公司作为票据持有人、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后,有权获得相应的票据金额的权利,现承兑汇票于2020
年?10月30日到期,原告向被告主张行使票据付款权被拒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作为付款人依法支付被拒付的汇票金额200000
元。同时,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票据载明的款项,已给原告造成一定的利息损失,故应由被告从票据到期之次日即2020年11月
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清偿该款之日止。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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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
支付原告贵州华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0000元及票
据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从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付
清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申请费1520
元,担保保险费500元,合计人民币4170元,由被告贵阳宏益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明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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