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坤,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执行人:贵州红赤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红赤水食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77531321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5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3民终66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贵州红赤水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54,040.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7.00元及执行费711.00元,共计55,488.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州红赤水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51,171.25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819.5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819.5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