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2994号
原告:贵州红赤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红赤水食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医药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学校教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红赤水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医药大学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贵州红赤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红赤水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红赤水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贵州红赤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巫 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