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381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红赤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红赤水食品工业园区,单位机构代码:9152038177531321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赤水市黔北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长沙镇高洞村村委会,单位机构代码:93520381MA6EGK7T4H。
法定代表人:**,合作社理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19)黔0381民初231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472,567.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13.00元及执行费6,989.00元,共计484,069.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赤水市黔北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存款、收入484,069.00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