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1民初218号
原告:贵州遵义浩然润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遵南大道谢家社区(苟江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0878985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贵州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黎某某,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贵州省桐梓县。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第三人:***,男,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遵义浩然润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遵义浩然润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遵义浩然润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贵州遵义浩然润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