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遵义浩然润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第一分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302执376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遵义浩然润科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08789853T,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遵南大道谢家社区(苟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ECUC20C,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办事处海尔大道南岭山水2栋2单元7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1月2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贵州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98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1、由被执行人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第一分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贵州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1500元,并承担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四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经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扣划必要。通过公安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第一分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贵C×××××雪佛兰牌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对该车辆采取查封措施。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在穷尽调查措施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之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同时还征求申请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同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现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98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冯正庆
审判员***
审判员姚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