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衡阳中钢衡重设备有限公司、衡阳衡冶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珠和民二初字第1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1月19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怀窑里****。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0年12月26日出生,住衡,住衡阳市珠晖区望江里******div>
被告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衡阳中钢衡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有色冶金机械厂内>
法定代表人***。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住衡阳市珠,住衡阳市珠晖区建国里******>
被告衡阳衡冶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衡阳中钢衡重设备有限公司、衡阳衡冶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