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中钢衡重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衡阳中钢衡重设备有限公司、衡阳衡冶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珠和民二初字第1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1月19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怀窑里****。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0年12月26日出生,住衡,住衡阳市珠晖区望江里******div> 被告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衡阳中钢衡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有色冶金机械厂内> 法定代表人***。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住衡阳市珠,住衡阳市珠晖区建国里******> 被告衡阳衡冶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衡阳中钢衡重设备有限公司、衡阳衡冶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