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中钢衡重设备有限公司

衡阳市珠晖区雁凌机械铸厂与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衡阳中钢衡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405执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雁凌机械铸厂,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衡阳中钢衡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雁凌机械铸厂与被执行人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衡阳中钢衡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衡阳中钢衡重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雁凌机械铸厂书面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湘0405执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面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佘钦
审判员*庆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