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405执6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中钢衡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仁藏(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衡阳中钢衡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仁藏(上海)机械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20)湘0405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
2021年4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4月26日开始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公告。
本院在采取执行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8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46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19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佘钦
审判员孙鹏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