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商字第231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倩倩,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天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王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高云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