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兴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利川市兴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利川腾龙国际度假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2802民初2974号 原告利川市兴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源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751002859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利川腾龙国际度假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腾龙大道2号。 诉讼代表人湖北利川腾龙国际度假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系恩施州清江联合会计事务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兴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利川腾龙国际度假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川市兴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兴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川市兴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34元,减半收取26267元,由原告利川市兴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