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创兴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日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8009号
原告:创兴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79号时美大楼第七层C部位。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日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6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卢钢。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兴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日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创兴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兴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兴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97元,减半收取404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20元,合计6668.5元,由原告创兴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