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3678号
原告: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楼B座10层05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筑影电影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隅金座4幢301-304室。
原告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筑影电影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