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1978号
申请执行人: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楼B座10层0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口市泰禾福电影放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羊山大道39号海口观澜湖新城X02区C1栋2F。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口市泰禾福电影放映有限公司特殊程序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海口市泰禾福电影放映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