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同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1547号
原告: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楼B座10层0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大同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源茂街希久摩尔城。
法定代表人:涂棋辉。
原告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