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云浮影格电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2685号
原告: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一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洁。
被告:云浮影格电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云浮市新兴县沿江北路66号筠城国际广场4层。
法定代表人:叶飞潮。
原告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浮影格电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底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