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9224号
原告: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羽茜,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希映光华五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3号楼3层301内301室至32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希映光华五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杨灵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