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浩桦影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7677号
原告: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上海浩桦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青松江区玉树路2559号1憧3层。
法定代表人:沈玲,执行董事。
原告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浩桦影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