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友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友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某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1603行初15号
原告四川友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明光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胡友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国,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紫金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刘代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严勇,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利平,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生于1973年11月9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委托代理人曾维胜,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友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友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友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全胜
人民陪审员  刘柏平
人民陪审员  叶建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