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鹏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同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1民初48715号 原告: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苑南路3170号留学生创业大厦一期5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鹏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1号楼401之一。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鹏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7.23元,保全费1068.62元,均由原告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文豪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