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11863号
原告:***,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湘阴六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阴县六塘乡茶木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岳阳市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字门。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湘阴六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市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原告***交纳本案受理费、本院向被告湘阴六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市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诉讼文书前,原告***即以已和三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傅 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