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025民初4990号
原告:四川能投综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X。
负责人:杨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中县明心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X。
原告四川能投综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与被告***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能投综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能投综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能投综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四川能投综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