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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泉区某某经销部、邱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21民初2084号 原告:玉泉区某某经销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闽兴建材市场家装区11号。 经营者:余某某,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内蒙古恒众尧(二连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内蒙古恒众尧(二连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某,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 被告:赵某某,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 被告:深圳和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康欣社区北环大道7043号青海大厦25C。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玉泉区某某经销部与被告邱某某、赵某某、深圳和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于2023年6月14日收到原告玉泉区某某经销部邮寄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泉区某某经销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泉区某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3元,减半收取计816.5元,由原告玉泉区某某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