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

某某与山东临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29民初107号 原告:***,居民。 被告:山东临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住址: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号。 被告:***,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临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