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

原告山东临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盘锦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104民初1900号 原告:山东临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市水利局,住所地辽东湾新区。 负责人:***,该局局长。 原告山东临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盘锦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临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临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56.00元(山东临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已交43,578.00元),减半收取计43,578.00元,其中由山东临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负担10,000.00元,退还山东临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33,578.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