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牧执字第13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锦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新乡市亚洲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锦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亚洲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2)牧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28日河南锦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2)牧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