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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西南宁宏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602民初3698号

原告:***,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港口区。

诉讼代理人:任泺璇,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防城港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

被告:广西南宁宏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厢大道69号南宁正合商业广场1号楼第9层第9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63057347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南宁宏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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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