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季海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821民初2035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北京四季海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通州区新华**街**号(潞河永欣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6010849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经查: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北京四季海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本院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北京四季海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被告北京四季海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北京四季海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北京四季海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应诉,经本院查证后原告***仍不能确定被告北京四季海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227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