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23164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季海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通州区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华夏消防工程有限,住所地**京市大兴区大兴工业开发区金苑路**号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
原告***诉被告北京四季海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华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了调解,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