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9民初674号 原告: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沭县育新街**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成会,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81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第三人:***,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沭新东街**号。 原告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