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殿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211行初100号
原告青岛殿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国,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苗苗,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润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110051757902。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文康(青岛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由静,山东文康(青岛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阿里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DML8A4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青岛殿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为第三人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70211202003040102K)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殿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殿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殿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凯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