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3400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文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阿里山路11号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DML8A4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0号**黄金广场第21层、23层、24层、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863623756W。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单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