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02执2521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琼01民终1008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履行如下义务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款1078007.65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388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遂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向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4.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经本院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此页无正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