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7民初6434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工商注册地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996号26幢18层07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江汉区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