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上海博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5211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商天勤(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被告:上海博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A楼1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69687673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绿地集团西安沣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复兴大道与沣东大道交汇处南侧中俄丝路创新园银河B座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3787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博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西安沣东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7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