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梭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天梭电梯有限公司与成都天梭电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80执18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天梭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金燕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天梭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丽都路16号3幢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苏州天梭电梯有限公司与成都天梭电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尚余执行标的439901.9元及执行费6499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