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5财保15号
申请人:苏州帝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花苑6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天梭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鸿禧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帝宸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天梭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27805.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苏州天梭电梯有限公司所负债务较大、资产状况不明,有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申请人苏州帝宸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今后无法执行,应及时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天梭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27805.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帝宸建设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施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