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15316号
申请人: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9571418W,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市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07542551,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夏港镇澄路6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阴市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江阴市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阴市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