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2民初272号
申请人:江苏中泰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YCM5D32,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吴洲北路256号4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市善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209D881C,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科技大厦6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中泰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善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善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