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未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未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永大置业有限公司富丽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91财保172号 申请人:山东未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7666号1号楼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EY4K17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永大置业有限公司富丽分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北海社区东风东街5922号盛华园小区1号综合楼8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C5G04M。 负责人:***。 申请人山东未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本院依法通知后,未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未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