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91财保172号
申请人:山东未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7666号1号楼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EY4K17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永大置业有限公司富丽分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北海社区东风东街5922号盛华园小区1号综合楼8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C5G04M。
负责人:***。
申请人山东未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本院依法通知后,未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未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