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1024民初122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惠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33292184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MA35QGK0X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江西惠民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西***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00元。申请人江西惠民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依法亦应予以解除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江西惠民电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不动产的查封(不动产权证号:*(2016)崇仁县不动产权第0000369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