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681民初73号
原告:岁某,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诉讼代理人:陈某,系浙江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岁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2026年2月3日,原告岁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岁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变更后的诉请金额计算),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岁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