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7543号
原告:江苏施某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青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施某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青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施某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在通知的交费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施某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