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122民初8749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古城镇孙湾村坝头队。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与被告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