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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石某某,重庆市合川区某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民终137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 原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某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职务不详。 上诉人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某某及原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某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7民初7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5.14元,减半收取1082.57元,由上诉人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