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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14841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萧县。 被告:贝壳圣都(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创科技中心4号楼11层1109室。 法定代表人:***,项目部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贝壳圣都(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